法律依據:《商標法》第二十一條
申請人資格:必須是經商標局駁回的原商標注冊申請人。
申請時限:從接到商標局駁回通知書之日起十五天內申請復審;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它正當理由遲延 ,可以在期滿前申請延期三十天。(以下各類案請求同駁回復審。
申請書件:
1、被商標局駁回的《商標注冊申請書》原件;
2、《商標核駁通知書》原件;
3、原申請商標圖樣十份;
4、《駁回商標復審申請書》及復審理由;
5、商標局寄送核駁通知書的信封;
6、其它有關證明材料和實物證據。
評審規費:1500元,若申請延期再增加500元延期費。(以下各類案件規費及延期費同駁回復審)
其它要求:提交原《商標注冊申請書》的商標,商品/ 服務及所填寫的其它內容不能作任何改動。